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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2 00:00:00 網友: libby 發表留言

 
回覆第二題解:
會計方程式:資產=負債+資本
設資產x ,負債0.5x-8000
資本(0.5x-8000)*1.5 
x =0.5x-8000+0.75x-12000
x=1.25x-20000
-0.25x = - 20000
x=80,000
※資產為80000
負債為32000
資本為48000




2007-03-12 00:00:00 網友: 小陳 發表留言

 
(1)若銷貨毛利率為25,成本加價率為?
(2)負債為資產之半數少$8000,淨值為負債之1.5倍,則淨值金額為?




2007-03-12 00:00:00 網友: libby 發表留言

 
請問:1.依所得稅法第4條權利金免稅之說明,為營利事業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或建廠而支付外國事業之技術服務報酬,竟然為支付之性質,非取得之報酬,何謂免稅之說法,此條免稅代表含意?
再次感謝大贏家答覆!


【回覆】 2007-03-12 00:00:00  admin
大贏家回覆:
免稅係代表提供此權利金或技術服務之公司免稅

一般國內公司若支付外國事業權利金,須扣繳百分之二十

本項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金之免稅,應先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免稅要件,政府訂有「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及發電業之權利金暨技術服務報酬免稅案件審查原則」可供參考

行政院八十六年五月二日台八十六財一七三五四號函修正備查

一、為審查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與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及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申請免稅案件,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技術合作,指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專門技術或依專利法
  核准之專利權予營利事業,對該營利事業之產品或勞務有左列情形之
  一,並約定不作為股本而取得一定權利金或報酬之合作:

  (一)能生產或製造新產品。

  (二)能增加產量、改良品質 或減低生產成本。

  (三)能提供新生產技術。

三、技術合作產品銷售市場,不以中華民國管轄區域為限。

四、外國營利事業以其經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核准有案之專利權,在其專利權有效期間內,以技術合作方式提供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使用,並經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登記者,得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專案核准,其因而取得之權利金,得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十一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五、外國營利事業以其經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註冊有案之商標,在其商標權有效期間內,授權屬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技術合作廠商使用,並經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登記者,得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專案核准,其因而取得之權利金,得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十一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六、外國營利事業將其所有之建廠、製造、產品設計及污染處理等專門技術,以技術合作方式提供屬經濟部工業局專案核定,符合下列產業之股份有限公司者使用,視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十一款所稱﹁各種特許權利﹂,其因而取得之權利金,免納所得稅:

  (一)通訊工業。
  (二)資訊工業。
  (三)消費電子工業。
  (四)航太工業。
  (五)醫療保健工業。
  (六)污染防治工業。
  (七)特用化學品及製藥工業。
  (八)半導體工業。
  (九)高級材料工業。
  (十)精密器械與自動化工業。

七、經經濟部工業局專案核定符合前點所列產業之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廠開工以前洽請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建廠所需之生產方法、製程設計、工程所需基本設計或細部設計暨機器設備設計之技術服務,經經濟部工業局專案核准者,該外國營利事業因而取得之技術服務報酬,得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十一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八、發電業屬於股份有限公司者,在電廠開工以前洽請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建廠所需之規劃、工程基本設計或細部設計暨機器設備設計之技術服務,經經濟部能源委員會專案核准者,該外國營利事業因而取得之技術服務報酬,得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十一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前項所稱發電業,指生產電能之發電業。


  2005/11/24

【回覆】 2007-03-12 00:00:00  admin
1.設成本加價率X
X/(1+X)=0.25
X=0.3333
2.設資產X
負債=0.5X-8000
X-(0.5X-8000)=1.5(0.5X-8000)
X=80000
淨值=X-(0.5X-8000)=48000


2007-03-12 00:00:00 網友: 大贏家 發表留言

大贏家公告
大贏家調課公告

原11/25 公司登記停課(已上完)

原11/30 記帳士法改上會計學

12/2 上記帳士法


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2007-03-12 00:00:00 網友: libby 發表留言

 
請問1.給付性質屬於變動所得時,應按所得半數扣繳,扣繳率?
2.綜合所得十大類中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與變動所得中自力經營之林業所得兩者有何差異呢?


【回覆】 2007-03-12 00:00:00  admin
大贏家回覆:
變動所得包含
1.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
2.受雇從事遠洋漁業,出海後ㄧ次分配之報酬
3.ㄧ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
超過規定之部分
4.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給予之補償

變動所得性質上係屬多年累積而發生之所得,但其發生卻集中在某一年度,為彌補此一缺陷,特規定變動所得減半課稅。

所得稅法第14條規第之十類所得中並無變動所得,故變動所得仍應按其性質分別歸入應屬之所得類別中,如自力耕作林業之所得歸入十類所得中之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受雇從事遠洋漁業,出海後ㄧ次分配之報酬原則上應歸入薪資所得

既然依其性質歸入十類所得
當然按十類所得之扣繳率扣繳

例如:自力耕作林業之所得,歸入十類所得中之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所得之計算,半數計入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又所得之計算,全年收入減除必要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又必要費用減除比率為百分之ㄧ百,全數扣除,無扣繳之問題,餘分別按各類所得之扣繳率扣繳

  2005/11/23



2007-03-12 00:00:00 網友: MAY 發表留言

 
我是上解題班的同學,在上記帳相關法規時,公司法並沒有題目可以看和練習,只能靠老師口頭說幾個題目給我們練習,但是時間一久就會忘記。 希望補習班能提供一些題目給我們練習。 謝謝 


【回覆】 2007-03-12 00:00:00  admin
大贏家回覆:
感謝您提供寶貴的意見
補習班將提供相關的題目供同學練習  2005/11/17


2007-03-12 00:00:00 網友: 大贏家 發表留言

 
因沒有上解題班,想請問一下,可以買老師上課的講義嗎?


【回覆】 2007-03-12 00:00:00  admin
大贏家回覆:
當然可以,歡迎來電洽詢

02-2371-3737  2005/11/16



2007-03-12 00:00:00 網友: Linda 發表留言

 
上解題技巧班時,申報實務老師們都有針對題目和答案,進行修改和補充,希望補習班能將題目和答案重新作一次總整理,再重新給我們一份整理過後題目和答案。因為沒時間去花時間整理題目和答案。而且這樣唸起來比較不會吃力。


【回覆】 2007-03-12 00:00:00  admin
大贏家回覆:
補習般會將修正過的答案彙總在補充給同學  2005/11/16


2007-03-12 00:00:00 網友: Emma 發表留言

 
我有幾個題目想和一下補習班
1.目前共有幾個國稅局?
2綜合所得稅申報期在為每年何時
3.台北市營業人須向那個單位報繳營業稅?


【回覆】 2007-03-12 00:00:00  admin
1.
(1).台北市國稅局
(2).高雄市國稅局
(3).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基隆市地區、臺北縣地區、桃園縣地區、新竹市地區、新竹縣地區、宜蘭縣地區、花蓮縣地區、金門服務處、馬祖服務處
(4).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台中縣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5).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市、台南縣市、屏東縣、高雄縣、台東縣、澎湖縣

2.
綜合所得稅申報期每年5/1~5/31

3、營業稅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公布實施後,營業稅改為國稅,其業務由各稅捐處代徵,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營業稅業務正式移撥由國稅局自徵。

台北市營業稅當然是向台北市國稅局報繳



2007-03-12 00:00:00 網友: 大贏家 發表留言

大贏家公告
大贏家公告

原訂11/9(三)會計學課程

改上商業會計法,會計補課時間

補習班再行公告,

11/11(五)仍然上商業會計法

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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