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贏家回覆: 免稅係代表提供此權利金或技術服務之公司免稅 一般國內公司若支付外國事業權利金,須扣繳百分之二十 本項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金之免稅,應先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免稅要件,政府訂有「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及發電業之權利金暨技術服務報酬免稅案件審查原則」可供參考 行政院八十六年五月二日台八十六財一七三五四號函修正備查 一、為審查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與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及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申請免稅案件,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技術合作,指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專門技術或依專利法 核准之專利權予營利事業,對該營利事業之產品或勞務有左列情形之 一,並約定不作為股本而取得一定權利金或報酬之合作: (一)能生產或製造新產品。 (二)能增加產量、改良品質 或減低生產成本。 (三)能提供新生產技術。 三、技術合作產品銷售市場,不以中華民國管轄區域為限。 四、外國營利事業以其經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核准有案之專利權,在其專利權有效期間內,以技術合作方式提供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使用,並經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登記者,得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專案核准,其因而取得之權利金,得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十一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五、外國營利事業以其經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註冊有案之商標,在其商標權有效期間內,授權屬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技術合作廠商使用,並經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登記者,得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專案核准,其因而取得之權利金,得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十一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六、外國營利事業將其所有之建廠、製造、產品設計及污染處理等專門技術,以技術合作方式提供屬經濟部工業局專案核定,符合下列產業之股份有限公司者使用,視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十一款所稱﹁各種特許權利﹂,其因而取得之權利金,免納所得稅: (一)通訊工業。 (二)資訊工業。 (三)消費電子工業。 (四)航太工業。 (五)醫療保健工業。 (六)污染防治工業。 (七)特用化學品及製藥工業。 (八)半導體工業。 (九)高級材料工業。 (十)精密器械與自動化工業。 七、經經濟部工業局專案核定符合前點所列產業之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廠開工以前洽請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建廠所需之生產方法、製程設計、工程所需基本設計或細部設計暨機器設備設計之技術服務,經經濟部工業局專案核准者,該外國營利事業因而取得之技術服務報酬,得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十一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八、發電業屬於股份有限公司者,在電廠開工以前洽請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建廠所需之規劃、工程基本設計或細部設計暨機器設備設計之技術服務,經經濟部能源委員會專案核准者,該外國營利事業因而取得之技術服務報酬,得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十一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前項所稱發電業,指生產電能之發電業。 2005/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