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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09 00:00:00 網友:
匿名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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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
2007-11-11 00:00:00 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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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銀行存款透支、應付現金股利,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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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09 00:00:00 網友:
匿名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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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債
請問因營業活動而產生的負債到期日為一年以上,以現值入帳,是歸屬流動負債,還是長債負債?如果到期是二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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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
2007-11-09 00:00:00 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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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應列為流動負債: 1.營業發生的債務預期在正常營業週期清償 2.主要為交易目的產生 3.須於資產負債表日後12個月內清償(短借) 4.企業不得無條件延期至資產負債表日逾12個月清償之負債 如題,如果是正常營業週期就歸屬流動負債,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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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
2007-11-09 00:00:00 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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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是正常營業週期就歸屬流動負債,非屬正常營業週期一年以內屬流動負債,一年以上歸長期負債,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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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08 00:00:00 網友:
匿名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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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9-16頁
請教9-16例題中93/1/1日發行公司債中,每年償還200,000本金為何不是年金現值而是復利現值呢?還有每年支付利息部份為何不能用1000000*5%*P5┐6%直接折算利息部份的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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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
2007-11-09 00:00:00 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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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本金當然是複利現值,利息才是年金現值 2.因為分期還本,等於有5個批次的一次到期公司債,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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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08 00:00:00 網友:
匿名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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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發公司
所得稅申實務請問大發公司那題課稅所得額為何要-2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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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
2007-11-08 00:00:00 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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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投資抵減,不得超過當年應納稅額一半,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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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08 00:00:00 網友:
z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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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
何謂所得稅之現實徵繳制及落後徵繳制;稅務預先核釋為何需實施稅務預先核釋;何種要扣繳,退休金提撥,個人出租房屋給非營業用之人,員工租公司房屋;營業稅法36條專營加值型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應否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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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
2007-11-08 00:00:00 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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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現時徵繳,一般指的就是就源扣繳及暫繳。 2.ㄧ般稅法的解釋均在事實發生後,如能事前釋明稅法疑義,納稅義務人將可預知某項行為的租稅效果,避免因誤解稅法本意做成錯誤決策,視為稅務預先核釋的最大目的 3.扣繳於所得發生時,所得給付人預先扣下,上述三種似乎都不是給付所得,詳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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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08 00:00:00 網友:
匿名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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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
2007-11-08 00:00:00 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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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今天沒課,11/9(五)上記帳士法及考記帳相關法規概要,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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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08 00:00:00 網友:
匿名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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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9-6頁
請問列題中"係各月平均出售"不是指平均每月出售200台及250嗎?那不是要換算成一年出售幾台嗎?為何不是200*12個月*單價40000呢=96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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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
2007-11-08 00:00:00 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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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的確會讓人誤會,題意93、94年分別售出200台及250台,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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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07 00:00:00 網友:
大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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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ㄧ題(所得稅)
何謂扣除額?其包括之內容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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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
2007-11-08 00:00:00 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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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扣除額之意義: 所謂扣除額,指非免稅額,而依法得自綜合所得額扣除之數額。 (二)扣除額之內容(分為一般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二種): 一般扣除額:又有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二種,由納稅義務人自由選擇其中一種扣除之。其內容為: 1.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38,000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九十五年度為個人扣除額46,000元,有配偶者為92,000元。 2.列舉扣除額,包括下列各種項目: (1)捐贈: A.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增,以捐增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增及對政府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B.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者,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有關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 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總額並不超過新台幣20萬元。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捐贈金額以10萬元為限。 C.對於政黨之捐贈,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該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未達2%者,不適用之。如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政治獻金法§17)。 D.個人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 對私立學校之捐款,其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 E.個人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會之捐贈,金額不受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但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共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份,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份,不得扣除。所稱不可抗力之災害,係指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30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特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租支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7)競選經費:公職候選人之競選經費,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之一規定最高限額內而非接受捐贈者。 3.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及與納稅義務人合併計算稅額報繳之計算稅額報繳之個人有薪資所得者,每人每年扣除75,000元,其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75,000元者,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配偶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每年扣除75,000元,其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75,000元者,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九十五年度依物價指數調整後,可扣除額為78,000元。 (3)儲蓄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及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乃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合計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扣除27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短期票券利息不包括在內。 (4)殘障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如為身心殘障法第三條規定之殘障者或為精神衛生法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63,000元(九十三年及九十四年度依物價指數調整後可扣除額為74,000元,九十五年度為77,000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每年得扣除25,000元,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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